一、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和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计入个人所在的部门的年终考评。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和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所有部门或个人接入校园网计算机的IP地址必须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否则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对其停止服务。
七、学院所属各部门的计算机原则上做到专人专机以确保数据的安全。
八、学院所属各部门的计算机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九、校园办公网络的管理目前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各部门的计算机若出现无法访问网络的状况,需填写“维修记录单”并报中心安排网络管理员维修。
十、网络管理员仅需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进行处理,计算机故障等其它问题可提供技术咨询。
十一、在上班时间内,所有人员可以上网浏览与教育业务相关的站点,但不准点播娱乐视频、进行网上炒股、游戏等非工作范围内的活动。否则,每发现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