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管理办法
(淄职院政办字〔2009〕18号,2009年3月24日发文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工作,促进数字化校园的建设、应用和发展,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中国教育科研网、中国公众数据网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院数字化校园运行管理的主体文件,是其他数字化校园运行管理规章、规定的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数字化校园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校园网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平台,是进行科研、教学的现代化手段,是学校重要的基础设施。 第五条 校园网的建设规划、运行和维护由信息化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章 网络的建设 第六条 学院负责校园网主干、总平台和出口的建设,以及学院内部的网络布线建设。 第七条 学院网络建设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 网络接入 第八条 校园内计算机用户可以直连接入校园网,接入工作由信息化办公室实施并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一)各系(院)、处室等部门如有办公电脑接入校园网,需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入网电脑使用者姓名、电脑网卡MAC地址、电脑所在办公室门牌号、办公电话以及电脑所属部门等信息。 (二)学校工作人员如有个人电脑接入校园网,需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入网电脑使用者姓名、电脑网卡MAC地址、电脑所在办公室门牌号、办公电话(个人电话)以及使用者所属部门等信息。 (三)墙面网线端口原则上只允许接入一台电脑,如办公室有多台电脑,可根据需要连接交换机或者集线器(禁用路由器和带路由功能的设备),应当及时申报信息化办公室,做好备案。 (四)各系(院)实训机房入网,需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入网申请,并提交计算机名、网卡MAC地址、电脑所在教室门牌号、联系电话以及电脑所属部门等信息。该部门负责人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由信息化办公室统一划分IP地址。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入网手续不得擅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第十条 入网用户的用户名和IP地址是用户在校园网上的合法标识,一经指定不得随意更改。从安全角度出发,用户应定期修改自己的用户密码。 第四章 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信息是网络的灵魂,信息建设需要各部门、团体、教职工和学生的共同努力,常抓不懈。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网络的信息建设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 第十二条 校园网信息建设在学院数字化校园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 第十三条 信息需要建设和维护。信息建设包括:信息的收集、遴选、整理编辑、审查和发布五个步骤。信息的维护包括:信息的更新和信息环境的维护两个方面。 第十四条 信息的收集、遴选、整理编辑。学院办公室负责在校园网办公自动化平台上发布学校行政方面的信息。党委宣传部负责在校园网上进行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学院对外宣传方面(包括:学校主页、学校概况、校内新闻、校内通知等)的信息服务。学生处负责把握网上学生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向,确定网上学生宣传思想政治工作重点,探索和建立适应时代特点的网上思想政治工作有效形式,组织学生工作队伍积极开展网上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团委负责监控BBS上发布的各类信息,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网上思想疏导和解释说明工作,及时删除违规信息。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宣传等方面的信息发布。教务处负责教学、教改、学生成绩等信息的网上发布,探索开展网上教学工作。图书馆负责在校园网上发布图书情报检索、学术资源访问等方面的信息。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络技术培训、网络环境的技术支持以及网络搜索引擎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学院其他各部门利用校园网进行本部门或本领域内的有关信息服务,由各部门负责。本着“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发布信息的责任。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工作,并对所提供或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十五条 信息的审查。校园网的信息最高审查机构为院党委,为了加速信息审查的工作效率,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行政信息的审查;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对外宣传信息的审查;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其他信息的审查;各部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审查。未按以上规定进行审查的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 第十六条 信息的发布。各部门可以安排专人自己通过校园网发布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的更新。信息更新的及时与否将直接决定着信息的利用、宣传的效果,各部门应重视信息的更新工作,使得在校园网站上的信息常见常新,增加校园网站的活力,增强宣传力度,信息的更新工作必须作为本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来抓,信息更新的及时与否将作为部门业绩评定的一项指标。各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的更新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利用校园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服务器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维护。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归口信息化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中心机房所有设备及全校主干网线路和设备的建设和正常运行。对于因故不能上网的用户,应先由本部门网络协管员核实其原因,属于机器本身系统故障的,应自行解决;属于网络接入设备和主干线路方面故障造成的问题,可由各部门网络协管员报信息化办公室,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迅速排除,如果用户端设备造成损坏的,其所需材料(网卡、交换机、集线器等)自备,计算机的故障不在本管理的范畴内。 第二十条 校园网安装在各单位内的设备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其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各单位负责其安全。任何部门和个人需要接入校园网的设备,均需要经过信息化办公室的认证和检测才能接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接入校园网的线路由信息化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其故障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排除,各部门的局域网由各单位自行维护。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学院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制定的有关办法。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仅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非营利性活动,校园网用户必须履行《淄博职业学院校园网入网责任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校园网的设备、设施和线路。安置的校园网设备、设施和线路,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由信息化办公室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移动。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办公室不得公开发布入网用户的注册信息。用户利用校园网进行信息交流、传递和发布而可能发生的泄密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的主干网络建设经费由学院承担,运行经费由学院和入网用户共同承担。为了使校园网健康、顺利地运行,减少学院的资金压力,也为了防止不必要的浪费,校园网对用户推行收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入网用户需按月交纳适当的费用。用户所交纳的费用主要用于网络运行维护管理费。其交费标准参照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中国公众数据网等有关网络收费政策和学院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收费的标准按《淄博职业学院校园网收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对用户应交纳的费用进行计费并通知用户,财务处负责收取用户交纳的费用并计入数字化校园专用账户。用户应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者,分别(或合并)处以以下处罚:暂停上网资格、赔偿损失、注销用户。 第三十条 对于不按时交纳网络费用的用户,信息化办公室有权停止对该用户提供的网络服务,并追缴网络服务欠费。 第三十一条 因毕业、搬迁或房间装修等原因对网络设施造成损坏的由当事人本人负责赔偿。对于故意破坏,情节严重的需处以设施价值双倍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非法盗用IP地址,或非法将设备接入校园网,干扰校园网正常运行和破坏校园网基础设施,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